随手转载了篇鸡汤文,阅读量只有34,结果赔偿5000元!

4月21日上午,无锡新吴法院对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进行宣判,被告某期刊公司因擅自在自己公众号上发表了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文章,被判决赔偿作品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3日,某期刊公司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2019:这几个好习惯,请逼自己养成"的文章。一年后,这篇网文的权利人无锡某法律信息咨询公司发现这篇文章在上述公司公号上的发布未取得过自己的许可,遂向新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期刊公司立即删除文章并赔偿侵权产生的损失及各项费用1万元。

被告某期刊公司辩称,在转载时已标注文章来源和作者信息,且自己是非商业公号,阅读量只有34,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这篇文章原载于"小茶夜读"微信公众号,其作者王某出具的《版权声明》表示已将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权利人公司经受让取得了这篇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期刊公司的微信公众在转载这篇网文时并未向其和原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文有其他作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一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对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关注度、浏览量都不能体现作品本身的质量,也不能体现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法院经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商业价值、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许超,新吴法院知产庭负责人:这样的侵权方式,在目前的微信公号运营中越来越常见,目前很多公号在运营上都存在一定误区。

错1

发在网上的资源本来就是公用的可以随便转。

错2

文章未注明禁止转载,就是能转。

错3

只要注明转载来源就不是侵权。

也有部分侵权人认为在转载过程中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标明了作者或来源、更换了作品的标题和部分内容、重新进行了排版和配图等、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等。

这些措施都只是掩耳盗铃,改变不了侵权人未获得授权的事实都属于侵权行为认定侵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公号运营者们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重新置于网络中,让不特定的粉丝群体可以从其公众号中获得相应的作品,就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过,《著作权法》中也对一些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作了规定,比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等的转载引用,以及出于个人学习、欣赏等需要对他人文章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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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逐渐成为人们了解信息的重要途径,部分公众号运营者转载、复制能吸引眼球的文章来保持粉丝的亲密度,这样的快餐式操作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更阻滞了优质公众文化的培育。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能够解决创作者的后顾之忧,鼓励创作者不断创作优质文化作品。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能够对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净化公众文化创新的良好环境。

本文转载,完

PS:这里给喜欢转载的人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在转载的时候首先要确定自己会不会被BAN,而不是用所谓"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概而论大法。